灵活就业到底是什么?从字面意思来看,灵活就业就是采用灵活的就业形式,所以首先要搞清楚现在常见的就业形式有哪些?从目前的市场来看,企业的就业形式包括:全日制就业、兼职就业、劳务派遣、退休就业、实习、岗位外包、业务外包、合作、自营、平台就业等形式,真的很丰富多彩。
这些就业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:第一类,称为标准劳动关系,即全日制就业,通常称为全职工作,这也是最常见、最主流的就业形式,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每天工作8小时,每周工作40小时,单位给员工五项社会保险和一笔住房基金,月薪,双方属于劳动关系,受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约束。第二类,称为非标准劳动关系,这里可以分为两类,一类是劳务派遣,另一种是兼职劳动。这两种就业方式在《劳动合同法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,所以也属于劳动关系,但与上述全日制就业有很大的不同。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(用人单位)签订劳动合同,向实际用人单位派遣员工的劳动形式。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形式,只能在临时、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。可以看出,劳务派遣是一种三方关系。第三种就业形式不属于劳动关系,而是民事关系,包括劳动关系、业务外包、实习、退休、岗位外包、灵活用工管理平台就业等,这些就业方式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,目前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统一约束。
可见,现实生活中的就业形式确实非常复杂,对灵活就业没有官方明确的定义。结合多方解释,将“灵活就业”定义为:包括以兼职就业为代表的时间灵活性、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就业形式灵活性、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式灵活性、以平台就业为代表的就业形式灵活性。如果按照上述定义,从广义上讲,灵活就业是指除全日制就业外,其他就业关系统称为“灵活就业”,包括:劳务派遣、非全日制就业、退休就业、劳务外包、业务外包、业务合作、平台就业等,灵活就业与灵活就业相对应,就像硬币的正反两面一样。许多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会用这个定义来解释他们的业务范围,并将灵活的工作作为他们的主要业务之一。“灵活就业”在市场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,但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,在国内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。这种“全日制劳动关系以外的就业形式”的定义过于广泛,也可能阻碍有关部门制定后续政策。正是因为广义灵活用工的覆盖范围太广,我们在讨论灵活用工时往往无法清晰地表达出来,导致大家可能都在使用灵活用工这个词,但所说的完全不一样。因此,我认为有必要更准确地定义灵活用工。我个人建议,与广义灵活用工相比,狭义灵活用工可以定义为:企业通过就业平台灵活发布任务,个人通过就业平台灵活承接业务。这样的B2B2C就业形式,企业与个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,企业、灵活用工管理平台与个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、民事关系,而不是劳动关系和就业关系。
热线:4001268899
地址: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41号